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二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日二十三時五十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前,查獲被告 蘇雅婷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核退毒偵字第一一○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八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調科壹字第○六○○○九六一四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聲請書漏載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亦有明文;另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復有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淨重○‧○八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調科壹字第○六○○○九六一四號鑑定通知書在卷足憑,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謝秀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