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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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
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4314號被告 陳世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2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出具之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明文綦詳;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1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2公克,空包裝重
0.19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含有第1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該局93年10月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扣押物品清單(93年度煙保管字第1071號)、獲案毒品表(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各1紙在卷為憑(分別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4314號偵查卷第31頁、第32頁、第34頁),堪認上揭扣案白色粉末1包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1級毒品,自屬違禁物;又被告陳世朋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0月27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4314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前開偵查卷第41頁可參)確定在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海洛因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
三、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