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92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王長彬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45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王長彬抗告意旨略以: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同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之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另同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過去屬連續犯之犯罪,應予數罪併罰,以維罪刑之公平性。惟所謂公平原則下之一罪一罰,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罪,有欠公平。以販賣毒品罪為例,犯5次販賣毒品罪,每次分別判刑有期徒刑15年,共計75年,定其應執行之刑大約為18年左右;又如犯6次強盜罪,分別判刑有期徒刑5年,定其應執行刑約6年半左右。該類型案件與吸食毒品案件之差別,在於販毒與強盜等案件大致合併由同一審法官審理,與吸食毒品案件相較,落差甚鉅,致使抗告人對公平原則深感疑惑。又現對施用毒品案件採一罪一罰,致使有成癮性、長期反覆施用毒品者之刑度,相比於販毒者所受之刑度不遑多讓,更而有甚,然販毒係高度行為,施用毒品為低度行為,何以行為高低相差巨大所獲罪責卻等同,顯違背比例原則,有欠公允。爰請求從輕更定抗告人較輕之刑期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按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屬自由裁量事項,倘未逾法定刑度之外部界線範圍,亦已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未違背內部性界限,而無恣意裁量之情形,即難謂其職權之行使於法有違。
三、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認聲請為正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查附表所示各罪,係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7月、4月、4年、8月確定;其中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同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同法院復於99年10月25日,依檢察官之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以99年度聲字第515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從而,原審再依檢察官之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6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並未逾越定應執行刑之法定上限。
(二)抗告意旨雖執詞質疑現行刑法廢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後,法院對施用毒品罪之應執行刑有違公平原則、比例原則云云。惟查,刑法刪除第56條規定,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6罪,犯罪日期均為98年以後,自應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抗告人意旨指稱違反從輕從新原則,即屬無據。而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同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以一罪論之規定,業已廢除,其修正理由主要在於防止變相鼓勵犯罪,避免國家刑罰權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易言之,現行刑法原則上採一罪一罰。本件抗告人犯附表所示6罪之刑期總和為有期徒刑6年2月,其中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同法院復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以99年度聲字第515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若以該刑期加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有期徒刑8月刑度,其刑期總和為有期徒刑5年11月,而原審於本件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6罪,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已再減少3月刑期,若以之與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總刑期有期徒刑6年2月相較,更寬減6個月之刑期,原審之裁量顯無違反內部性界限之濫用權限之情形,抗告人漫詞指稱原裁定有違公平原則、比例原則,並徒憑己見,隨意比附攀引與本案情形不同之他案量刑及定執行刑之情形,據以指摘原審定應執行刑之裁量失當,自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審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未逾法定刑度之上限,復無裁量顯然失當之瑕疵,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德民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7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12月15日13時│99年1月19日18、1│99年2月5日下午某│││許│9時許│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53號│字第1020號│第1524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99年度簡字│99年度訴字││││第1837號│第2863號│第13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3月17日│99年4月9日│99年8月19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99年度簡字│99年度訴字││││第1837號│第2863號│第1314號││├────┼────────┼────────┼────────┤││判決│99年4月8日│99年5月10日│99年9月13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2月5日下午某│99年2月5日│99年1月19日16、│││時││17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字第1524號│第5665號│第3889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第1314號│第1299號│第16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19日│99年8月26日│99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第1314號│第1299號│第1690號││├────┼────────┼────────┼────────┤││判決│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100年3月1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