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簡字第665號原告 陳美妙 被告 佟秀敏 (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起訴前死亡,不生補正之問題,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被告佟秀敏,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新臺幣26萬4,000元,惟被告佟秀敏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01年10月2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起訴應認欠缺被告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其訴為不合法,爰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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