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債權人贊成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瑤 上列債權人贊成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俐樺 即順興起重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贊成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順興起重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俐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