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650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具狀辯稱兩造係假結婚等情,而有詳為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10月12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7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國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