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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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3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國
生前住嘉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毒偵字第2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88年10月29日,以88年度毒偵字第189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嗣被告於5年內復基於概括犯意,自不詳時間起至89年3月10日止,連續在不詳地點等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為警於89年3月10日17時30分許,在高雄縣○○鄉○○路與西溪路口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4公克),且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151號裁定送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92年4月25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蔡川富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