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22號原告福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生福 訴訟代理人 戴沛瑜 被告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明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