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 徐郭淑惠 相對人網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子傑 原名 熊立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0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徐郭淑惠所提存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無記名)面額新臺幣拾萬元准予返還。」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徐郭淑惠所提存之新臺幣叁萬壹仟元及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0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徐郭淑惠所提存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無記名)面額新臺幣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