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206號
原 告 高武正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被 告 李德合
李柏在
李勝仁
李束霞
李美和
李重儀
李秋慧
李崇偉
李 張秋雲 即 李抽 之繼承人
李美娟 即 李抽之 繼承人
李少白 即李抽之繼承人
李少平 即李抽之繼承人
邱李秋美
蔡 李秋燕
李麗芬
李家緯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周金綢
被 告 李國彬
李學銘
施 李翠麗
李私逢 即 李海金 之繼承人
李再添 即李海金之繼承人
李秋勇 即李海金之繼承人
李川龍
李 陳雪華 即 李文福 之繼承人
李坤成 即李文福之繼承人
李家揚 即李文福之繼承人
李美珠 即李文福之繼承人
李美芳 即李文福之繼承人
賴李鏡月
李得富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英桃
被 告 李定卿
李蜜
李英美
陳 李美玉
李清雲
李銖輝
李碧花
李水秋
李麗香
劉丁汶
劉東佳
劉敏 左
莊 劉敏快
李劉阿紡
柳 劉秀鈴
陳 劉登惠
吳清敏
吳益金
吳素貞
吳師伍
吳如意
吳士林
李莊春言
李忠峪
李秀柳
李彥輯
李 莊玉花
李文郎
李淑珍
李麗玲
李品萱
李周秀枝
李百恩
李淑芬
李育魁
李沂珍
李淑絹
張容慈
曾薺稼
李宸宇
李清吉
李水木
李大丁
李清水
李石成
李樹王
李昭源
李炎山
李貴秋
李文智
李文宙
李戊寅
李幸助
李政勳
李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0日上午11點5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具狀說明李麗芬是否為被告(起
訴狀列為被告,104年4月17日撤回狀撤回 吳金葉 之子女為被
告,但未撤回李麗芬,惟105年3月29日準備狀又未列李麗芬
為被告)。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