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206號
原   告  高武正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被   告  李德合
       李柏在
       李勝仁
       李束霞
       李美和
       李重儀
       李秋慧
       李崇偉
      李 張秋雲李抽 之繼承人
       李美娟李抽之 繼承人
       李少白 即李抽之繼承人
       李少平 即李抽之繼承人
       邱李秋美
      蔡 李秋燕
       李麗芬
       李家緯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周金綢
被   告  李國彬
       李學銘
      施 李翠麗
       李私逢李海金 之繼承人
       李再添 即李海金之繼承人
       李秋勇 即李海金之繼承人
       李川龍
      李 陳雪華李文福 之繼承人
       李坤成 即李文福之繼承人
       李家揚 即李文福之繼承人
       李美珠 即李文福之繼承人
       李美芳 即李文福之繼承人
       賴李鏡月
       李得富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英桃
被   告  李定卿
       李蜜
       李英美
      陳 李美玉
       李清雲
       李銖輝
       李碧花
       李水秋
       李麗香
       劉丁汶
       劉東佳
       劉敏
      莊 劉敏快
      李劉阿紡
      柳 劉秀鈴
      陳 劉登惠
       吳清敏
       吳益金
       吳素貞
       吳師伍
       吳如意
       吳士林
       李莊春言
       李忠峪
       李秀柳
       李彥輯
      李 莊玉花
       李文郎
       李淑珍
       李麗玲
       李品萱
       李周秀枝
       李百恩
       李淑芬
       李育魁
       李沂珍
       李淑絹
       張容慈
       曾薺稼
       李宸宇
       李清吉
       李水木
       李大丁
       李清水
       李石成
       李樹王
       李昭源
       李炎山
       李貴秋
       李文智
       李文宙
       李戊寅
       李幸助
       李政勳
       李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0日上午11點5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具狀說明李麗芬是否為被告(起
訴狀列為被告,104年4月17日撤回狀撤回 吳金葉 之子女為被
告,但未撤回李麗芬,惟105年3月29日準備狀又未列李麗芬
為被告)。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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