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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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王彥鈞
游智泉
被 告 吳長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