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簡字第9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賴啓忠
林銘章
被 告 許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玖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