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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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72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室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郭麗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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