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台北市北投區義方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東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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