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4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新福 律師被告台灣移動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台灣移動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灣移動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住臺北市○○區○○路○段○號8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