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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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8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懷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於11年前購得之靈骨塔位現今縮水變小,跟當初購買時差別甚遠,原為階梯型,現為儲藏型,請求被告懷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收回塔位並補償金額等語,惟並未具體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尚有未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林玗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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