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0號聲請人 王正助 相對人 楊川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如附表所示本票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記載之付款地均為台中市,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5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6年3月17日│4,200元│││A071381││├──┼───────┼───────┼───────┼───────┼──────┼───┤│002│106年3月20日│12,600元│││A071544││├──┼───────┼───────┼───────┼───────┼──────┼───┤│003│106年3月7日│8,400元│││A070811││├──┼───────┼───────┼───────┼───────┼──────┼───┤│004│106年4月6日│12,600元│││A072503││├──┼───────┼───────┼───────┼───────┼──────┼───┤│005│106年3月23日│17,300元│││A071723││├──┼───────┼───────┼───────┼───────┼──────┼───┤│006│106年3月25日│12,600元│││A071807││├──┼───────┼───────┼───────┼───────┼──────┼───┤│007│106年3月28日│7,000元│││A071967││├──┼───────┼───────┼───────┼───────┼──────┼───┤│008│106年3月1日│24,900元│││A070466││├──┼───────┼───────┼───────┼───────┼──────┼───┤│009│106年3月2日│4,200元│││A070503││├──┼───────┼───────┼───────┼───────┼──────┼───┤│010│106年3月4日│15,100元│││A070657││├──┼───────┼───────┼───────┼───────┼──────┼───┤│011│106年3月10日│8,400元│││A070950││├──┼───────┼───────┼───────┼───────┼──────┼───┤│012│106年3月14日│18,200元│││A071212││├──┼───────┼───────┼───────┼───────┼──────┼───┤│013│106年3月21日│12,100元│││A071614││├──┼───────┼───────┼───────┼───────┼──────┼───┤│014│106年3月8日│34,100元│││A070865││├──┼───────┼───────┼───────┼───────┼──────┼───┤│015│106年3月9日│8,400元│││A070919││├──┼───────┼───────┼───────┼───────┼──────┼───┤│016│106年3月16日│12,600元│││A071355││├──┼───────┼───────┼───────┼───────┼──────┼───┤│017│106年5月18日│16,800元│││A074969││├──┼───────┼───────┼───────┼───────┼──────┼───┤│018│106年5月24日│12,600元│││A075236││├──┼───────┼───────┼───────┼───────┼──────┼───┤│019│106年5月12日│12,600元│││A074461││├──┼───────┼───────┼───────┼───────┼──────┼───┤│020│106年5月16日│16,800元│││A074696││├──┼───────┼───────┼───────┼───────┼──────┼───┤│021│106年5月17日│16,800元│││A074789││├──┼───────┼───────┼───────┼───────┼──────┼───┤│022│106年5月3日│11,700元│││A073944││├──┼───────┼───────┼───────┼───────┼──────┼───┤│023│106年5月4日│4,200元│││A073964││├──┼───────┼───────┼───────┼───────┼──────┼───┤│024│106年5月8日│12,600元│││A074205││├──┼───────┼───────┼───────┼───────┼──────┼───┤│025│106年4月7日│12,600元│││A072562││├──┼───────┼───────┼───────┼───────┼──────┼───┤│026│106年4月11日│8,700元│││A072782││├──┼───────┼───────┼───────┼───────┼──────┼───┤│027│106年5月1日│19,700元│││A073831││├──┼───────┼───────┼───────┼───────┼──────┼───┤│028│106年3月29日│7,000元│││A072026││├──┼───────┼───────┼───────┼───────┼──────┼───┤│029│106年4月5日│8,400元│││A072437││├──┼───────┼───────┼───────┼───────┼──────┼───┤│030│106年5月5日│16,700元│││A074079││└──┴───────┴───────┴───────┴───────┴──────┴───┘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