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70號聲請人即被告 蕭楷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08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楷峰因通緝到案,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裁定准予以新臺幣(下同)8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嗣被告因一時覓保無著,經本院於同日裁定於105年12月28日起開始羈押。嗣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6年3月2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而於106年3月23日裁定被告應自106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被告已湊得保證金8萬元,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訊問後,被告坦承本件竊盜之犯行,另有同案被告 尤俊欽 、劉富銓之證述及監視器翻拍照片、雙向通聯紀錄等證據在卷,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第32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而遭通緝到案,復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5年12月28日起羈押。嗣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6年3月21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上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前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既有經通緝始緝獲到案情形,其時復仍覓保無著,本院斟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經2度通緝到案,且行竊所得之鈞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鈞寶公司)之銀漿數量不少,造成鈞寶公司損失非輕,暨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認上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裁定被告應自106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105年度毒聲字第413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刑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聲請人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經本院准許後,已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4月14日提付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106年觀執字第99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既已另因他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自其入上開勒戒處所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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