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育弦具保人楊勝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楊勝宇因受刑人即被告劉育弦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經緝獲歸案後,具保人之保證責任即因而消滅,法院自不得於被告緝獲後以裁定補行沒入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06號刑事裁定及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05年度執更字第3544號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具保人之送達證書等件為憑。然受刑人逃匿後於民國106年4月5日業經緝獲,已於同年4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通緝記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可稽,是受刑人雖曾逃匿,然既經緝獲歸案,揆諸說明,自不得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從而,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