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9號聲請人 蕭曼伯特 (即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代理人 王寶玲 律師關係人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吳光斌 為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際星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財務表冊、各項簿冊送請股東會承認,經際星公司股東會於民國104年9月1日決議由 吳光彬 為簿冊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吳光斌之就任同意書,資為佐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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