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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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263號債權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安排運送貨物之相關釋明資料(如運送貨物契約)。
㈡提出請求金額51171元中差額1750元之發票或其他釋明資料(查台端僅附一張金額49421元之發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麗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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