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漢庭
李簡旭
林展立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漢庭、李簡旭、林展立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有法定理由並有羈押必要,予以收押,現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被告之法定羈押事由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必要,故依法予以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