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南投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惟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非訟事件法第74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債務人乙○○已死亡,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命聲請人補債務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暨該遺產管理人之戶籍謄本,以便通知其陳述意見,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己於民國97年11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