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丁○○
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被告乙○○
甲○○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三九一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下同)97年3月7日裁定命在該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三九一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詹小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