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二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至九十八年九月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乙○○、甲○○二人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九月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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