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肆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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