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移調字第35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調解筆錄
聲請人 劉洪茂 代理人 張景堯 律師相對人 江重榮
江鴻昌 江佩純 共同代理人 江鴻松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移調字第35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陳采葳書記官王楨珍調解委員林武彥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張景堯律師相對人代理人江鴻松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給付方式:自民國一0五年四月起按月於每月二十日前給付相對人貳拾萬元,若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願於一0五年四月十四日前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一0五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於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設定登記(登記字號:新跨前字第00七三一0號)、擔保債權總額壹佰參拾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三、相對人願於足額收受第一項所示之陸拾萬元(即一0五年六月二十日)後,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四、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請人劉洪茂聲請人代理人張景堯律師相對人共同代理人江鴻松調解委員林武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王楨珍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