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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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95號聲請人 羅豐收 代理人 羅育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哲瑋附表編號證券字號股數1089ND1237314-210002089ND1237315-410003089ND1237316-610004089ND1237317-810005089ND1237318-010006089ND1237319-110007089ND1237320-810008089ND1237321-010009089ND1237322-1100010089ND1237323-31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