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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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02號原告 張凱鈞 被告 林建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15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3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劉明潔法官劉容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