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安 被告 林萬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請求被告應拆除占用共有土地之地上物,並返還該占用部分之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因占用部分之面積,經原告表明約15平方公尺,依該土地最近一次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87,100元核算,本院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30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