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75號原告 林元琪 被告 潘柏源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戴瑋謙
楊曜綸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張智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李郁屏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