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原告 蔡美馨 被告 王豐達 上列被告王豐達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黃俊雯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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