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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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 林碧珠 被告 塗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之1之房屋暨其坐落之基地(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94,946元(計算式詳參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唐千雅附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之民國111年4月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73,054元(含房屋及土地),而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108.07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74.38+附屬建物陽台9.83+附屬建物花台1.17+共有部分22.69〈計算式:(100.31×1462/10000)+(6720.09×1194/0000000)=22.69,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108.07】,則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7,894,946元(計算式:73,054元×108.07平方公尺=7,894,9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