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 被告 黃奕雄 訴訟代理人 黃莉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8,435元,應繳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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