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23號原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
葉銘功 律師 陳衍任 律師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38,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4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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