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75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七月一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