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銘基
廖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劉牡丹 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3,461,2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53,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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