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315號聲請人 陳茂建陳松根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王梨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6日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股票號碼欄關於「83NX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83NX000000-0號」。
理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民國103年8月6日103年度除字第315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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