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60號上訴人 曾萬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昭順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14,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