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443號聲請人 鄒玉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人鄒玉春印鑑證明書。
㈡聲請人鄒玉春到院於聲請狀末蓋用印鑑章,或將已補正印文之聲請狀郵寄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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