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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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615 號(111.03.15)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移調 字第 440 號(111.03.15)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612 號(111.03.15)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613 號(111.03.15)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614 號(111.03.15)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移調 字第 437 號(111.03.15)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移調 字第 438 號(111.03.15)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移調 字第 439 號(111.03.15)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易 字第 216 號裁定(111.12.09)【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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