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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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57號原告 王義道 被告鑫瑞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義輝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56萬8,248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824.87㎡×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52,000元/㎡×原告主張移轉登記之比例20%=74,565,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萬8,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