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68號原告 劉啓雄 被告 許家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78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小芬
法官張德寬法官林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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