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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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74號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江冠閔 律師被告 徐立宸 上列原告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1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吳旻靜法官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