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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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74號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江冠閔 律師被告 徐立宸 上列原告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1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吳旻靜法官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易 字第 1544 號(111.05.09)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374 號裁定(111.12.09)【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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