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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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高榮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高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高榮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現在法務部○○○○○○○○○○○執行。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48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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