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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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30號原告 王信淳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被告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來順 上列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萬9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4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