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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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18號聲請人 蔡秀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1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67917214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60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6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60005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39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