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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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96號原告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逢時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聲請對被告起訴,經基隆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蔡梅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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