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薛秋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日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八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即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止,共六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薛秋雯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日裁定認可,101年10月29日確定在案,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相符。然今,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 伊前 於102年10月16日因身體不適,經就醫診斷罹患乳癌,醫師建議應接受化學治療6個月,治療期間宜休養,不適合過度勞累,並於同年10月17日向任職之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聲請延長病假6個月休養,將致其102年11月至103年4月期間無收入,支付更生方案履行金額顯有困難,爰聲請向後遞延履行6個月,待返職後始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等情,並提出醫療財團法人 辜公亮 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診斷證明書、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報告書、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個人請假紀錄一覽表及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報告書簽核為證。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可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