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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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施秀華 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42,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珍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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